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林业局近日联合发布2005年第11号公告,将对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规定进行调整。公告规定,进境货物木质包装应按国际标准在输出国家或地区进行检疫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专用标识。该规定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要求,进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当由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植物检疫机构认可的企业按中国确认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处理,并加施政府植物检疫机构批准的ippc专用标识;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对未报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