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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某楼盘销售宣传用语:28平方米的公寓一口价只要24万元。如此宣传正抓住了这类“无足够资金购买住宅、却想买房居住或者投资”群体的心理。大家秉持着“搏一搏,单车变摩托;拼一拼,黄土变白金”的理念购买了商住公寓,不料摩托没得到,单车也没了。
案例展示
佛山某区某楼盘销售人员和中介以相关楼盘利好消息如该楼盘拥有产权、不管是自住还是出租都是不二选择等游说李某在该楼盘购买了一套复式48㎡的公寓,李某在销售人员的安排下签订了由开发商单方制作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按约支付了购房款、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房屋契税和印花税。
其后,李某得知该区另一公寓楼盘由于该房屋性质为办公用途而无法办理产权证,发生大规模业主维权活动。李某仔细查阅其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发现合同载明的商品房规划用途为办公,而非居住用途,将无法办理产权证,与销售售房时所说的能够办理产权证的说法存在分歧。李某遂与销售人员进行沟通,要求查看样板房,销售人员以样板房暂停开放而拒绝李某参观的请求。
既能自住又能出租,所谓的商住公寓,真的值得入手吗?
律师建议
像李某这样的当事人不在少数,由于公寓价格便宜,在销售的忽悠下,既未确认合同中注明的办公用途,也未考虑是否可以办理房屋产权证,掉入销售已然挖好的陷阱,从而购买公寓。若不想成为像李某一样的购房者,应该注意些什么呢?
1、警惕合同中注明的规划用地性质。未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批、擅自变更规划用地性质,包装成可自住的商住公寓,是严重的违规行为,交付时存在无法通过规划验收的风险,若定义为违章建筑,将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
2、警惕开发商的宣传广告内容。对于商住公寓的宣传,开发商一般会隐瞒或避而不谈该地产报批时的办公用途,主打公寓户型,展示的样板间也会按照居家住户模式装修,从而让购房者误以为购买的是具有居住用途的公寓。该做法涉嫌虚假宣传,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诱导购房者进行交易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广告法,扰乱了房地产行业市场秩序。
3、警惕合同中注明的土地性质,以防由“购房者”变成“租房者”。在实务中,许多人在并未具备购买住宅的能力时,会把目标转向购买相对便宜的公寓,但是没有考虑到若该商住公寓的土地性质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其使用权有固定年限,到期后将面临着由村集体无偿收回的风险。
目前,有部分地区已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能用于建设住宅或类似住宅的居住用房,或将地上已有的其他用途用房改为居住用房作出相关规定,违规的将由区住建、国土、规划等相关政府部门依法查处。这时,对于购买该商住公寓的购房者只能得到该物业的使用权,而无法办理该物业的产权证。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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